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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凶猛_38(2 / 2)

  那边季蒙还是有点不敢相信。

  “总之,”刘仕诚依然没有表情,“你拿去吧。”

  “……”

  “我回去了。”

  季蒙点了点头,“谢谢你,刘律师。”

  “以后别叫刘律师了。”刘仕诚说,“叫我名字就好。”

  “嗯。”季蒙说,“仕诚。”

  “……”刘仕诚也没有再说多余的话去纠正季蒙奇怪的称呼,转过身子,拉开玻璃门便走了出去。

  季蒙觉得他自己终于把冰山给撼动了一小块。

  “我说,”季蒙看着巧克力店的小姑娘,“那便利贴,你要一张就足够了。”

  “……?”

  “另一个别贴了。”

  “……?”

  “那张给我。”

  “哦?哦!”小姑娘说,“把您写的还您是吧?”

  “不是。”季蒙看着这个小姑娘,心想可真够笨的,“把那位先生写的给我。”

  “……”

  ……

  ——之后没过几天,老牌国企的那个案子,终于开庭了。

  对方律师一上来就说:“此案的诉讼主体错误。xx粮厂与这些工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,而只是一种劳务关系,劳动法并不适用。工人们只是由xx劳务公司派遣到xx粮厂去工作而已,这里有证据显示,档案还依然在xx劳务公司。既然不是劳动关系,工人只是被派遣过去,那自然就没有理由支付补偿金。”

  认为诉讼主体错误,是此案案件的常用方式。

  刘仕诚定了定神,说:“是劳动关系,还是劳务关系,并不看档案在哪里,而要分析是否存在隶属关系、如何管理等等。原告的确是由xx劳务公司安排进入xx粮厂工作的,但是,xx劳务公司在这里只起到了一个中介作用。我们坚持双方是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。首先,我们认为,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隶属关系,确实有着某种程度的管理与服从。比如,工人需要考勤、还有业绩指标,这都是劳务关系所不应该具有的。在劳务关系中,工人应该更加自由。我这里有几份详细的考勤记录和业绩记录,可以证明这种隶属关系。其次,xx粮厂向每个工人发放了‘工作证’等等证件,这就是等于承认了公司职工的身份,否则。第三,工人入职的时候,填写了‘报名表’。报名表上的信息可以显示,这是工作招用。第四,工人工资也由xx粮厂直接发放,这也可以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”

  对方律师很自信地笑了笑,又说:“原告方我请你注意一点,在劳动关系中,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和规章等等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义务,比如保险义务,就是一个硬性规定。而劳务关系则不需要,民就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缴纳保险。在此案中,原告在工作中的保险等等都是由xx劳务公司公司办理的,xx粮厂只负责劳务的适用,根本没有承担任何义务,所以并不属于劳动关系。至于原告方才陈述的那些,我也可以解释。第一,考勤和业绩等等,是xx劳务公司的要求,为的是了解派遣工人在被派遣期间表现如何。虽然有考勤和业绩,但是xx粮厂并没有根据考勤和业绩表现而做出任何赏罚,也就是说,不存在激励、扣发奖金或者开除等等任何管理方式。第二,工作证和报名表,都是为了操作方便,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全职还是兼职还是派遣。第三,xx粮厂确实向工人发放工资,可是,那只是为了简化流程,才由xx粮厂直接支付。”

  对方的律师不错。

  不过,就像刘仕诚一直坚信的那样,律师,并不是要比赛谁更会说谎。实际情况是,如果一个人能把谎说的连对方律师都找不出丝毫漏洞,那只能说明这个人说的就是实话。律师之间的胜负,看的并不是谁更能信口雌黄,决定性的因素恰恰是谁说的是实话。

  刘仕诚知道自己这边才是真相,所以他并不慌张。

  于是刘仕诚又顺着说了下去:“被告方着重强调了保险。但是,根据我从市劳动局查到的资料,原告在工作中的医保社保等等都是以被告方的名义办理,虽然具体办理手续虽然是xx劳务公司公司出面,但是那只是xx劳务公司为被告提供的一种服务。事实上,不只是xx粮厂,xx劳务公司也同样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为其他公司办理过多次类似手续,这是为了在中介市场上更有竞争力。至于考勤和业绩,也不能仅凭一面之词便确定这只是xx劳务公司的要求。考勤和业绩是否属于xx粮厂的管理方式之一还要听取公司内部职工的证词。今天会有与此案无关的其他劳动者出庭作证,这些证词可以表明,考勤和业绩与工人在xx粮厂的饭碗直接挂钩,绝非没有用处。至于工作证、报名表以及工资条,也有之前从其他劳务公司派遣到xx粮厂工作过一段时间的职工可以作证,这些派遣人员没有从xx粮厂得到过任何工作证、报名表以及工资条,只有正式职工才有可能具备这些东西。”

  双方你来我往,交锋了多个回合。

  如果是电影或者电视,到这里,刘仕诚就该说上一段非常煽情的词,感人至深的话。比如,这些工人是多么不辞劳苦,只为了一家几口的生计,讲讲他们年迈生病的父母,还有嗷嗷待哺的幼子,甚至扬起工人的手,拍着工人的背,让众人看清那龟裂的皮肤还有微驮的身材。

  但实际上,对于优秀的律师来说,这种情况并不多见。

  法官其实并不会同情弱者。

  身为要做出审判的人,必须抛弃先入为主的观念,决不能由于对一方的偏向而左右了公正。

  法官只根据事实说话。